原告農夫山泉公司訴稱,其對“農夫”、“農夫山泉”、“NONG FU SHAN QUAN”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領先公司和香山農夫公司均系“香山農夫”桶裝水的生產者,海天公司在其經營的“北京水網”網站銷售“香山農夫”桶裝水。“香山農夫”桶裝水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農夫”和“NONG FU SHAN QUAN”商標。
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其對“農夫”、“農夫山泉”、“NONG FU SHAN QUAN”商標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香山農夫”桶裝水使用的包裝和裝潢與“農夫山泉”瓶裝水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對二者的生產者產生混淆和誤認,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之行為亦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海天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律師費2.7萬元和公證費3000元。
被告領先公司辯稱,“農夫”系沒有顯著性的通用詞匯,不應作為商標注冊。“香山農夫”桶裝水的生產者系香山農夫公司,香山農夫公司從領先公司處租賃房屋且擅自在“香山農夫”桶裝水包裝上將我公司標注為生產者,領先公司實際上并非“香山農夫”桶裝水生產者。香山農夫公司的“香山農夫”商標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初步審定,該商標與農夫山泉公司的注冊商標“農夫”存在區別,且消費者對“香山農夫”桶裝水與“農夫山泉”瓶裝水并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故不同意農夫山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香山農夫公司辯稱,“香山農夫”桶裝水系由香山農夫公司委托領先公司生產,領先公司系“香山農夫”桶裝水的實際生產者。香山農夫公司在“香山農夫”桶裝水包裝上使用“香山農夫”文字系對企業名稱字號的正當使用,且香山農夫公司的“香山農夫”商標已經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香山農夫公司并未侵犯農夫山泉公司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消費者對“香山農夫”桶裝水與“農夫山泉”瓶裝水并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香山農夫公司業已停止生產“香山農夫”桶裝水,但不同意農夫山泉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海天公司辯稱,香山農夫公司向其提供文字和圖片材料,海天公司為香山農夫公司設計制作網站,香山農夫公司通過該網站查詢訂水信息,且自行安排人員送水和收取價款,海天公司實際上并非“香山農夫”桶裝水之銷售者。海天公司在為香山農夫公司設計制作網站之前,已對香山農夫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照進行審查。消費者對“香山農夫”桶裝水與“農夫山泉”瓶裝水并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海天公司不同意農夫山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確認,農夫山泉公司使用于“農夫山泉”瓶裝水上的商標“農夫山泉”和 “NONG FU SHAN QUAN”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且“農夫山泉”瓶裝水的瓶貼、瓶蓋之結合體可以成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香山農夫”桶裝水的桶貼、桶蓋較之“農夫山泉”瓶裝水的瓶貼、瓶蓋顯已構成近似,且足以造成消費者對二者產生混淆和誤認,認為二者的生產者之間存在某種法律上、經濟上或者組織上的聯系。領先公司和香山農夫公司之行為已違反了市場交易中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亦已對農夫山泉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海天公司已對香山農夫公司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其應與香山農夫公司共同承擔通過“北京水網”網站銷售“香山農夫”桶裝水之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海天公司應立即停止侵犯農夫山泉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綜合考慮農夫山泉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商標之顯著性和知名度、領先公司和香山農夫公司的經營規模以及領先公司和香山農夫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持續時間、范圍、后果等因素,判決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向農夫山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海天公司在1萬元范圍之內與領先公司、香山農夫公司連帶向農夫山泉公司承擔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