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七條規定,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綜合辭海中有關"顯著"與"特征"二詞的解釋,"顯著特征"可解釋為:"一事物區別于他事物的特別明顯的征象、標志。"商標的顯著性就是商標使用應具有可區別其它商標或事物的十分明顯的標志,便于消費者識別。
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都忽略了商標使用的顯著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商標展示太小,不夠突出
這是許多企業在商標使用上的一個通病,具體表現為,企業使用注冊商標時,把商標放在一個非常小的位置,而把商品的名稱、裝潢及其他部分放在十分明顯的位置。這種情況在酒、飲料、藥品類商品上表現尤其突出。這種使用方式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市場銷售中,消費者只認別名、商品名稱,不認識商標,商標的作用被淡化,最終使企業的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在整個商品的包裝上,只有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品名稱、裝潢等其他部分,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其他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隨意使用。而"認牌購物"的心理,使消費者很容易選擇購買那些"牌子"叫的響、商品質量好的物品。一個生產廠家若將商標用的很小,消費者無法"認牌",將影響到"購物"--不購買該廠家的產品,轉向選擇購買其它廠家的產品,這就直接影響了該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
商標在具體使用時,要突出商標,把商標突出展示在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上,使商品的包裝以商標為中心,只把商品裝潢作為一種陪襯。同時,把商標與商品名稱統一起來,杜絕使用別名。
二、商標使用過大,導致有些角度無法展示商標的全部
這種使用方式多發生在一些商標意識較強的企業,具在圖形商標使用上出現較多,具體表現為,企業將商標放大到整個商品包裝上使用。當消費者從任何一個側面都無法看見商標的全部,只能看見商標的一部分時,消費者就不會把它視為商標,而看成是商品的裝潢,這樣,商標就失去了其具有的顯著特征。
造成這種商標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有些企業認為商標用的越大就越顯著,錯誤地認為"顯著就是大",處于為了防止他人仿冒的心理,而將商標用的很大,以至于使商標失去應有的顯著特征;二是輿論宣傳的誤導,由于我國企業商標意識淡薄,商標普遍使用較小,因此各種媒介在宣傳商標時,提示企業要把商標使用的大一些,要以商標為中心,要突出商標等,而未宣傳商標使用應注重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