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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資訊

    第9087785號“鹵三國”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第9087785號“鹵三國”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黃培林(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9類豆腐制品等商品上。2013年7月15日,安徽鹵三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不服商標局做出的(2013)商標異字第19079號裁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依據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等規定,請求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對此,被申請人答辯稱:被異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了營業執照以及其獲得的中國烹飪協會頒發的“中華名鹵、特色熟食”榮譽等主要證據,加之申請人提交的其與第三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書、相應發票以及門店照片予以佐證,可以認定申請人“鹵三國”商號已在先登記并在熟食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與之文字構成相同,其申請注冊在肉等類似或關聯性較強的商品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系,進而可能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據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之情形,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三、典型意義
        對在先商號權的保護,應以避免相關公眾混淆,損害在先商號權人利益為出發點。尤其是考慮到現代企業多元化經營發展的社會現實,消費者已經逐漸習慣于企業的跨領域、跨行業經營,若在先商號知名度較強、系爭商標與在先商號高度近似且其申請人主觀惡意明顯,則對在先商號權的保護不應過于拘泥于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可適當擴大范圍至關聯性較強、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進而損害商號權人利益的商品或服務。
    分類: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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