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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生意請走自己的路,“傍名牌”或最高罰100萬元


    “康帥博”方便面、“粵利粵”餅干、“營養抉線”飲料……這些廣受消費者詬病的“傍名牌”現象,今后或將受到重罰。2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規定,經營者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的,最高或罰款一百萬元。

      送審稿規定,“傍名牌”的經營者,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情節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現行法律中,此類行為最高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據悉,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與反壟斷法、商標法和廣告法等法律有法條交叉重復現象,且多個部門都有管轄權。送審稿對此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一般管轄權,相關部門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同時,送審稿還增加了當事人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拒不配合的當事人的責任追究。對于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可最高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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