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記者從中國政府網獲悉,《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了經營者禁止銷售的商品,并將實體店、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銷售方式統一納入監管,對線上線下經營者一視同仁。該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表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
對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售商品 列出六類負面清單
《辦法》明確六類商品不得銷售,其中第二類尤為引人關注,即: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只要是實物與標注不符、涉及虛假宣傳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內。
該負面清單上的其他五類商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失效、變質的商品;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三無”商品 不得作為獎品或贈品
《辦法》規定,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處罰。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
此外,《辦法》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線下商品質量有問題 7日可退換
《辦法》提出,銷售者通過實體店、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此外,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銷售者應及時履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對于不合格產品的銷售方,除了罰款外,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張鑫)
《辦法》明確表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
對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售商品 列出六類負面清單
《辦法》明確六類商品不得銷售,其中第二類尤為引人關注,即: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只要是實物與標注不符、涉及虛假宣傳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內。
該負面清單上的其他五類商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失效、變質的商品;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三無”商品 不得作為獎品或贈品
《辦法》規定,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處罰。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
此外,《辦法》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辦法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禁止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線下商品質量有問題 7日可退換
《辦法》提出,銷售者通過實體店、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此外,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
銷售者應及時履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對于不合格產品的銷售方,除了罰款外,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張鑫)